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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0171614/2023-03417主题分类:电子政务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12-1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国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国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发第738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保财资〔202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国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安国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党组会议和安国市委八届六十四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国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安国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保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财具体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安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 安国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安国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上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应当依法合理选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安国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与使用、报废更新等情况填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复审,符合资产配置要求的,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未列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和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使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强化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租的,应当实行公开竞价招租,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必要时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租期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确保对外投资有效监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同意出租、出借的批复文件;

(三)《安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四)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一节 处置原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应当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和损失核销等方式。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第三十一条 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

第三十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三十三条 依法罚没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依法罚没的资产;

因机构变动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盘亏、损毁、呆账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三十五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

土地、房屋、构筑物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处置,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求安国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单位申报。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并填写《安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或《安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提交主管部门初审。

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资产评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财政局核准,除此之外的其它资产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室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再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市财政局资产股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其中属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市财政局的批复应以市政府审批的意见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取得处置批复后,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后续的资产处置工作,并取得处置结果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九条 单位取得处置结果的有效凭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节 处置方式和要求

第四十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无偿划转的资产包括: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资产;

其他需要划转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无偿划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同一主管部门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跨部门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划出方与划入方应协调一致,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同意接收的有关文件。

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上级单位无偿划转给县市、区级单位的,按照上级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县市、区级单位无偿划转给上级单位的,由划出方报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三条 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安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一式五份、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 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批文以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等材料;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函,并写明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车辆划转时,应当提供本单位车辆编制和现有车辆情况;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安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一式五份、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四十七条 出售、出让或转让是指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单位出售、出让或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八条 单位出售、出让或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市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须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再进行交易。

第四十九条 单位申请出售、出让或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安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一式四份、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出售、出让或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和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条 置换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资产置换应以市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一条 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安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一式四份、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对方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车辆置换应提交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单位报废的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单位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 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安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一式四份、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手续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须提交由行业或专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它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安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一式三份、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相关单位可以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五十 购置、建设、租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配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十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严格按照车辆配备标准安排车辆购置预算。

第五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纳入单位预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出借收入。行政单位及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对外投资收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上缴的收益外,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六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六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有序开展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六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资产增减变动应当及时登记资产台账,同步登记会计账簿。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

第六十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六十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六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七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十 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七十 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托省财政厅建立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系统,全面反映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资产与预算、财务、政府采购、收入等管理业务的衔接。

统一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将系统数据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依据。系统能够满足使用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第七章 资产报告

第七十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安国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系统,编制本单位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对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并按时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七十 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 安国市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安国市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八十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八十 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十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防控,确保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第八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八十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审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 本办法由安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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